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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嗣宗 后晋 · 晋少帝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十八
张嗣宗巳招过犯。
断处徒刑。
虽定徵铜。
更难居任。
既闻除替。
便合禀承。
乃敢拒违。
益彰狡恶。
须加窜谪。
俾省愆尤。
宜配流商州
中散大夫林公墓志铭元祐七年十一月 北宋 · 黄裳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六六
公讳积,字功济,其先比干之后,莫知其所由来。
唐末避巢寇之乱,走延平白泉山中,遂世家尤溪
曾祖曰扶,祖仁就,考商,不仕。
商累赠中大夫
庆历六年公举进士,中乙科。
尤溪未尝有仕进者,自公倡之,后遂有人。
始为循州军事判官,县解强盗五十人,公再讯得其情,坐罪而黥者三十馀人,其他释。
宪司意,欲荐公而罢。
公曰:「吾失一荐而得生者五十人,复何憾哉」?
大理寺丞,知湖州安吉县
被谤坐出谋杀罢官,为通州监税
吉州安福县,改殿中丞
安福江西剧邑,面折讼日数百纸,不下吏,无留狱。
邑子弟少向学,公召其父兄开谕义方,建学以延之,用是有登第者。
道士张嗣宗率其徒由龙虎山而来,自称汉师君二十六代孙,持铜印,出符箓,其文曰「阳平治都功印」。
所至风从,有欲必得,公探其伪而治之。
案《后汉·刘焉》及《魏志·张鲁传》以弊其狱,言自东汉张陵作符书,惑百姓,谓之米贼,传之衡,衡传之鲁。
汉道既衰,而邪说鬼道横行于天下,力不能讨,故鲁据汉川垂三十年,有曹操之强,然后委质,斩衡于阳平关
则所谓「阳平治都功印」乃贼物耳,以为能与吾民却祸而邀福,不亦妄乎!
而况方今天下有道,岂容汉末所不能制之妖贼,乱民罔上,与吾政事相为利害者耶?
于是力究其弊,奏毁印,废恩例。
势要或为之地,莫能救,江左妖学遂熄。
真州六合县,为桥梁以济人,新孔子以延学者,开陂塘三十六以兴滀泄灌溉之利。
有以权势来求田者,公执而不与,抱恨而去。
自是见知于王荆公,常志其能。
太常博士,赴阙。
荆公是时方知制诰,相遇于道,从者告言:「太博避马于道侧」。
荆公揖曰:「岂非为六合太博乎」?
公曰:「然」。
荆公喜,揖之曰:「志公之能久矣,请访于私舍」。
公卒不及往,然而荆公常称之。
用覃恩,改屯田员外郎,继改都官员外郎,赐五品服,表赐其父。
久之,二亲怀归,郁郁不乐,公谓:「今日之仕为吾亲耳,而亲不乐,焉用仕哉」?
乞监邵武军税,以便其养,得请。
监司惜其才,移权建州建阳知县
有悍民劫盐盗,民伤而官捕之,系其家,得者赏以千缗。
愈久而不获,乡落惊扰,不安其居。
公至,以谓盗无大恶,见窘而无所容,其变益大,于是言盗可释,当纵其母妻,使之自陈以从新。
盗果出,悔过相誓,自今勿为恶,生祠公,言公德不可负。
未几,丁同安县太君詹氏忧,跣足冒雪霜,负土为墓庐,居其侧,中外莫敢干以私,手植万馀本。
方卜葬,有雀三足翔于公前,得赤蛇于穴中。
葬之前一日,大雨如注,公泣诉于上穹,遂霁,既封而雨作。
郡守表于朝,诏赐粟帛,且旌其孝。
释服赴阙,权铸䥱务,改职方员外郎,为抚州通判,移淮南发运司勾当公事提举广南东西路银铜坑冶市舶利害,转屯田郎中
民以银铜入官,官负其直且数十万,以故废业。
公至,出积货滞财之在官者,易而偿之,坑冶复作,课利遂集。
表乞禀议于朝,中道丁中大夫忧,哀戚之至,如丧同安太君时。
释服赴阙,句当汴河堤岸。
未几,知齐州,寻移知泗州
泗当宾客之会,饰厨传,悦往来,郡守之先务也。
公之为郡,无志于悦宾客,干往来之誉,故其于民事也能精而详,考课遂为一路之最。
被召,神宗顾问良久,称其廉能,除江西转运判官
既拜命,即访部吏之贤否,得令尹者三人。
下车如其所闻,公首以充荐。
是故江西之士能者励才而廉者励节,莫不以为公。
俄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
官制行,改朝散大夫
奏言二广士人多贫,职田厚薄不一,欲等均赐,以养其廉。
户口丁米,远近高下有差,欲增减立文,以考诸县之课。
瘴土恶弱,士大夫不利其往,十常七八,故常阙官,难于差注。
公欲申其赏以恤生命。
乳香之货,存额甚众,人惮峻法,官鬻不售,欲宽其禁,以发滞财。
铜冶不下数十,岁藏日收,委塌官帑,官负其直,欲权罢收买,且用见支之价以偿旧欠,运诸滞铜,以杜宿奸。
朝廷行之。
权三司度支判官
尚书省成,天子选用英才,分治曹务,除库部郎中,改朝请大夫
本部删定敕令格式,公与有力焉。
上殿奏置揭贴簿以阅天下军器,神宗览之,喜谓如指诸掌。
太府寺少卿,钩考财用出入,吏无所容其奸。
覃恩,改朝议大夫,俄知福州兼本路兵马钤辖
公方登第时,乡老有梦从者携角数枝至其家,夜度曲,且言以迓公,后果如其说。
福多浮屠氏,居百姓十六七,占沃壤,收厚利,其富非民彦所可拟。
然而岁之所入,不以为众类,托于权要,易其尤富者而居之,谓之买院,郡守亦自以取谤。
公至,集郡刹而论之,寺望人才,各以三为等,注之文籍,遇阙则随其材望而定之。
故诸院取舍,皆出于公议,虽富僧有私意,无所私焉。
下车及期,政行讼简,狱吏禀白:「今听奏者一二人耳,前日多于此,且寄县舍,以狱空闻于朝」。
公曰:「既有听奏者,岂得以为空耶?
诬上邀誉,非予之志也」。
自是僚属事无小大,责实而后告。
俗多规财为婚,不如其欲,往往遂诬以非理,有经岁追不及数,而残辱其父母,公闻之久矣。
适有两造于庭,公谕之以义理,正之以刑宪,亲为告谕,布宪属邑,民始知耻畏法,不敢为是弊。
中散大夫,赴诏在道,除淮南转运使
自淮以南,漕挽尤重于诸路,岁歉而财乏,则贷于发运常平二司,故所欠尤百馀万。
部封之广,属吏之众,太察则怨,少宽则慢,使者多务姑息养誉,苟度岁月而去。
公至督促倚辨,率用中制,百废具举。
元祐六年六月七日得疾,卒于山阳之官舍,年七十有一。
明年十一月十七日,葬公于黄龙山
先娶陈氏,六子:长曰睿,建州建阳县丞
次曰驭,汀州司理参军
曰殳,小亡;
曰极、曰帑、曰毅,皆治儒学。
二女:长霸州军事推官吴择,次吉州庐陵县尉韩用章。
再娶徐氏,一子,曰又,假承事郎
四女:长许嫁进士徐敏,馀尚幼。
公之遇事勤慎而精审,事无小大,预为条目,故其处繁若简,吏无所容其奸。
公虽尚俭,然而买田割俸以给族人之窭者。
长乐,过家上冢,与其乡老族属置酒相聚,以叙其情,则其恩文不至于绝灭。
公尝谓裳,自释中大夫忧至京,一日见王荆公,出其所录天下之才吏,指某之为某县有是能,为某县有是德,相与甚厚。
然而公之见荆公不甚数,亦不能迁合,故其用止于此。
寺官借职事见执政,志在于习熟,因缘以见知。
公为郎卿时,某事当有所禀而后往。
有进取者,谕公以勉裳数游公卿门下,公谓予笑曰:「吾之病也,岂敢以勉公邪」?
故裳知公尤详,为之铭曰:
公自一邑,要人器之。
稍稍振发,天子有之。
分符而侯,持节而使。
为郎于省,为卿于寺。
皆有能名,其荣以义。
近世风节,寖寖衰落。
势利在前,或窥或搏。
奔走权要,乃祈乃托。
公独不然,未常数数。
由公而归,闭门自乐。
公之取舍,终始如此。
熙宁元丰,有此佳士(《演山集》卷三三。)
三司度支判官:「度」原误「广」,据《宋史·职官志》改。
田邻侵界判 宋 · 人境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三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
照对准县衙委请标钉聂忠敏与车言可所争之田。
当职拖照使、府台判,如本人赎回祖产分明,车言可有揩改图簿实迹,合与追究,从公结绝。
寻契勘车言可所收干照,得见图簿之中,有无揩改,虽事涉暧昧,然其供具元买车迪功田步亩四至,与见争田段四至不相照应。
及追索聂忠敏赎回韩鲸典契,虽止据赍出本人批退文字一纸,然唤上乡司陈坦,当厅点对税簿,其聂忠敏已的于嘉定捌年就韩鲸户收回产钱柒拾贰文,参之祖上砧基簿内具载产数,即无同异。
至正月二十二日,躬亲前去定验,得见其地头田段,疆画翼翼,殊不殽杂,仍与多方询访,得之众论,皆曰聂忠敏祖聂仕才元有田叁段,计叁号,自北而南,上流下接,总而言之,东至普门院山,西至黄推官及阿廖与张大宗、嗣宗田,南至阿黄田,北至车言可元买车迪功田,上件四至分明,但内有南畔一至,本是聂仕才田与阿黄田相抵。
缘经界之初,聂家开垦土力不具,为西向田邻张大宗、嗣宗兄弟侵占耕作,后来张家兄弟相继倾亡,其家将所侵占田并己田同立契出卖,凡经数年,而后归诸蒙彦隆韩国威之家。
目今与阿黄田相抵者,乃蒙彦隆韩国威之田也。
当遂唤上田宅牙人陈达,同邻保等人,将车言可、聂仕才、蒙彦隆韩国威四家毗连之田,对众从头打量。
据蒙彦隆所买上手张嗣宗田,元计陆亩贰角零壹拾捌步,今打量出剩壹亩有零。
韩国威所买上手张大宗田,元计伍亩叁角伍拾肆步贰尺,今打量出剩贰亩有零。
所有车言可元买车迪功田,共计壹拾贰亩贰角壹拾柒步,今打量已有壹拾贰亩叁拾捌步,虽亏折壹角有零,然其见佃田头北来有壹丘,众證递年是车言可耕布。
当聂忠敏指系车迪功所卖田段,车言可坚执不许打量,已自使人未能无疑,及再相视,其田内洪水推损去处,崎岖曲折,难于牵绳者,尚有遗地,以此等地步配其亏折奇零之数,亦既有馀矣。
至于聂仕才之田,仅计柒亩贰角贰拾壹步叁尺,今打量止有伍亩叁角贰拾叁步,却近自亏折贰亩,推寻其数,必是落在蒙彦隆韩国威两家出剩数内,无可疑者。
然聂仕才身故之后,其子孙岂不愿陈理,或者亦自知其经隔年深,姑且据见在亩角承佃而已。
今来车言可又欲以所买车迪功田契内捌百捌拾号,而争占其捌百捌拾壹号之田,官司若不与之主盟公论,深恐聂忠敏田段亩角,自此愈见侵削,将来何以供输二税。
窃意聂忠敏昨经使、府论诉,亦不过欲正其疆界,不至再有亏折,庶几向后供输,免有逋负。
此其情诚可怜也。
况聂忠敏所供东西南北四至,与其祖来砧基簿具载四至,节节明白,并无差舛,而车言可所供四至,与见争田段四至,只有一至相合,自馀三至并不相照应。
谓如捌百捌拾壹号东至普门院山,西至黄推官田,南至聂仕才自己田,北至车言可所买车迪功田,其车言可所买车迪功捌百捌拾号田契具载,乃是东西北皆至自己田,南至黄推官田,其不相照应如此,官司何以为凭?
及又据车言可口覆,田邻皆是聂忠敏之党,独有汪彦祥备知田段的实,今据汪彦祥责立罪赏状,亦明言见争田段系聂忠敏之田是的,在车言可又复何说?
仰聂忠敏、车言可各据元收干照,依未争前疆界管佃,不得妄有争占,如再支蔓,以为公私之扰,合行科坐。
今画到地图,连粘在前,更取自台旨。
题下原注:「以此见知曹帅,送一削。」